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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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除了按正常的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外,還可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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