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居住證續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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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工作的通知

工作居住證續簽政策

京人發[2006]56號

各區、縣人事局:

根據2003年6月我市印發的《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3]29號)精神,爲進一步完善工作居住證制度,規範管理,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滿三年續簽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證人員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效期滿後,原單位需要繼續聘用的,應履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手續。

二、續簽手續原則上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效期滿前辦理,超過有效期限一個月未辦理續簽手續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自然失效。

三、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手續,需填寫《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申報表》(一式兩份),由聘用單位通過網上提出續簽申請,經註冊所在地區縣人事局審覈後,報市人事局審批。

四、各聘用單位和個人在申報續簽時,提供的材料須真實有效。各區縣人事局要認真審覈、嚴格把關。對於在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單位和個人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資格,並列入企業及個人誠信記錄。

五、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2001年5月印發的《關於做好〈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續簽工作的通知》(京人發[2001]4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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