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新生兒出生證明辦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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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新生兒出生證明辦理補充規定

出生證一經簽發,如非簽發單位填寫錯誤,所填信息一律不得更改。的確需更改的,可到公安部門入戶後更改姓名或增加曾用名作爲變通。出生證經簽發後,嬰兒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在簽發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轄區公安部門爲新生兒進行入戶登記。規定還要求2007年6月1日起,市所有助產技術服務單位對本單位所簽發的出生證一律實行微機打印簽發,未實行微機打印的出生證,公安部門將不予辦理入戶登記手續。

對於特殊情況下出生的嬰兒(凡在鄭州市境內車、船、飛機和其他急產出生的),經縣(市、區)衛生局審查後,由市衛生局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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