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家務補償要滿足什麼條件 確定經濟補償數額考慮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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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結婚以後,會有人申請離婚家務補償,但這個金額是權衡多種因素來考量的,並不是想多少就有多少,那麼,離婚家務補償要滿足什麼條件?確定經濟補償數額考慮哪些因素?下面本站小編就帶來介紹。
家務補償,也稱“家務勞動補償”,是指夫妻一方在家務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請求家務補償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夫妻關係之間,不適用於同居或者其他親屬關係之間;
2、離婚時提出,不適用婚姻日常生活或者離婚且財產處理完畢後;
3、一方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不適用於夫妻雙方對家務平均負擔的情況。
民法典中的家務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爲前提;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經濟補償請求需在離婚時提出。關於離婚經濟補償的方式和數額如何確定,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一般會綜合以下四個因素進行考量:
第一個因素是家務勞動的時間。不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還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
第二個因素是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種類繁多,有的家務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機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顧老人和子女等,不僅需要體力支撐,還需要投入大量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第三個因素是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婚姻中,女性出於對婚姻前景的信賴,甘願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放棄自己事業上發展的可能性,多年後就業能力已明顯下降,發展空間嚴重受阻,而此時丈夫的事業卻蒸蒸日上。那麼另一方因此獲得的各種性質的財產利益,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範疇。
此外,家務勞動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或者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或消極財產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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