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新規好還是舊規好 以前買的重疾險保險會受到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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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將於2月實施了,在本次修訂的內容中還是有很大的變化的,和舊規相比,在保障範圍,賠付條件上更合理客觀了,重疾險新規好還是舊規好?以前買的重疾險保險會受到影響嗎?下面本站小編就來說說。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副主任賈飆表示,疾病定義是否科學合理是重疾險產品保障責任的核心。2020年11月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正式發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簡稱重疾險新規),修訂形成的重疾險新規將於1月31日起正式實施。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爲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二是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爲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並適度擴展保障範圍;三是根據最新醫學進展,擴展對重大器官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等8種疾病的保障範圍,完善優化了嚴重慢性腎衰竭等7種疾病定義。
多位受訪人士表示,對比舊規,重疾險新規拓展了保障範圍、賠付條件更爲合理、引用標準更加客觀權威、描述更加規範統一。比如,對於消費者比較關心的甲狀腺癌,此前曾有傳言稱新版重疾定義要將甲狀腺癌剔除。
“甲狀腺癌沒有被剔除,而是將它根據疾病嚴重程度進行了分級,並按照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相關負責人公開表示,根據最新醫學實踐,科學劃分疾病等級,合理區分重度疾病與輕度疾病,使賠付更加精準合理,這也是本次修訂工作的一個重要突破。
不會。
保險行業協會在《規範修訂版》裏明確了這點:“本次修訂不影響正式發佈之日前已承保的重疾險合同。”
依照規定,重疾險產品的過渡期爲發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過渡期結束後各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於舊規範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
最近不少保險公司針對重疾險定義切換,宣佈了一個新政策:“擇優理賠”。
所謂的“擇優理賠”,就是你買了舊定義的重疾險,如果發生了疾病,原本應按照舊定義理賠。但如果這種疾病在新定義下理賠更寬鬆,也可以按新定義來賠付。
腳踩兩隻船、魚和熊掌可以兼得的機會着實不多,這相當於降低了理賠的門檻,是對消費者非常有利的政策了。
國內某保險機構相關負責人說:“重疾險保費相對較高、繳費週期長,‘擇優理賠’不是目前考慮購買重疾險的唯一因素,消費者需要結合自己的身體情況和家庭狀況,從重大疾病治療的基本費用、康復費用、收入損失費用三個方面,做好風險管理與財務支出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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