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產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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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女性在懷孕期間,是有一定的福利待遇的,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假期,而且在休假時間裏,用人單位還要發放工資,不得辭退員工。但是很多女性對於這個假期不是很瞭解,更不用說合理都使用了,那麼孕婦產假多少天?
孕婦產假多少天
國家規定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產假的分類
1、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2、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晚育產假的規定於2016年1月1日起已經取消了,修正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爲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
女性在懷孕期間依法享有休息產假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予假期或者在女性懷孕後無由辭退的話,可以採取勞動衝裁的方式,獲得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勞動仲裁的結果執行的話,可以去當地的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